期刊文献+

未成年接受害儿的教育费应纳入赔偿范围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间接受害人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直接受害人的对称,指的是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残废,因而导致扶养请求被间接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如果间接受害人中有来成年人,那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该未成年人往往只能得到所必需的生活费的赔偿,而未成年人在今后受教育过程中必需支出的教育费则得不到赔偿。笔者认为,未成年间接受害人的教育费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侵权方承担。
作者 朱宇光
出处 《行政法制》 2001年第6期42-42,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