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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接受害儿的教育费应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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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间接受害人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直接受害人的对称,指的是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残废,因而导致扶养请求被间接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如果间接受害人中有来成年人,那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该未成年人往往只能得到所必需的生活费的赔偿,而未成年人在今后受教育过程中必需支出的教育费则得不到赔偿。笔者认为,未成年间接受害人的教育费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侵权方承担。
作者
朱宇光
机构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司法局
出处
《行政法制》
2001年第6期42-42,共1页
关键词
受害人
赔偿范围
教育费
扶养
未成年
侵害
生命权
间接
死亡
人中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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