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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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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拍卖(Auction),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我国《拍卖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传统的拍卖程序是拍卖时准许买主事先看货,由潜在的买主连续提高出价,以拍卖者(通常是卖主的代理人)接受其最高价格而成交。拍卖中的出卖人称为拍卖人,买受人称为应买人。
作者 方昀
出处 《江西律师》 2001年第2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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