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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两种特殊情况的自首认定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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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正式设立了余罪自首制度,余罪自首与典型的普通自首相比是一种特殊型的自首。其本质特征在于“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犯罪嫌疑人虽经司法机关传唤,但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投案的,应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自首。
机构地区 勃利县人民法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68-70,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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