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规定为侦查阶段.但是并未明确其在该阶段的地位,其在该阶段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会见权也未在实践中获得保障。为了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精神,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在实残中保障律师为实现辩护权而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会见权。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77-78,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