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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抗诉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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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杜江涌在来稿中指出:诉讼时效开始后,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就要承受时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在时效进行期间,非由于权利人原因障碍其行使权利的情况下,继续计算时效时权利人就是不公平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就是针时时效进行障碍,而使时效进行对权利人公平发生法律后果的制度。
作者 杜江涌
出处 《青海检察》 2001年第1期52-52,共1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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