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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给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期限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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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海格尔木市马玉海在来稿中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栓、法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这里的“有关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除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外,还应包括执行通知书,
作者 马玉海
机构地区 青海格尔木市
出处 《青海检察》 2001年第1期53-53,共1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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