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行政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案件的范围这一基本问题,一些国家或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或在程序法中规定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情形,但确定的范围不尽相同。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民事行政公诉的范围同题浅述拙见,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出处
《青海检察》
2001年第2期28-32,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