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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造假者提供制假技术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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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顾某原是某市酿酒厂的一名技术人员,2000年10月份,顾某因故离开本厂。此后,周某等三名制造假酒的不法分子找到顾某,商谈由顾某帮助提供该酒厂的包装技术和防伪标志封口的生产技术,以便能使所制造的假酒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欺骗执法机关和广大消费者,并答应支付给顾某技术劳务费11000元。2000年11月至2001年2月份,周某等三名制假分子利用顾某提供的制假技术,
作者 江南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1年第8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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