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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申报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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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证明,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需提供付款凭证,即如企业在3月1日开具了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6月10日申报期前付汇.对外付汇期限为101天内,如企业在3月15日开具了海关完税证明,必须在7月10日申报期内付汇,付汇期限为115天内,依此类推.
作者 郭怀蕾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5年第3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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