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权利本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最蕾质的体现,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平台,是防止权力异化的主要机制。现代民主要以刚性的公民权利存在为前提。即要以公民权利为本位重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权利的法制保障;以规范权力运作为主线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以正视利益群体的存在为基础提高公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公民权利的组织保障。现代民主还必须使公民拥有威慑、制约公共权力的“积极的权利”,包括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选择权、监督权、罢免权、知情权。
出处
《海南档案》
2005年第1期43-43,共1页
Hainan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