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认识论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为理论基础,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诉讼法理,而且很容易造成“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结果。目前,无论是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配置上,还是在刑事诉讼构造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都从根本上破坏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如果不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加以彻底改造,将来即使引进或者构建再多、再好的诉讼制度,程序正义也会走向终结。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9-25,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