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上诉制度的存在有两大基础:法理基础和心理基础。法理基础是初审裁判总有可能存在错误或者瑕疵;心理基础是上诉权人有理由相信通过上诉制度可能纠正初审裁判的错误。民事上诉制度有两大功能:纠正错误裁判和统一法律适用如果上诉审为事实审,上诉制度的功能就主要在于纠正错误裁判;如果上诉审为法律审,上诉制度的功能就主要在于统一法律适用。男卟,大陆法系的上诉制度的功能侧重于纠正错误裁判;而英美法系的上诉制度的功能要更倾向于统一法律适用。
出处
《广东法学》
2005年第1期26-32,共7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