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无与伦比的技术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但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也存在着固有的内在局限。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就应当要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注意实现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高度统一,在建构完善法律的制度体系和运作系统的同时,着力加强法制运作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内在功能。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28-39,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