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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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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工持股会法律形态定位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理论实务界。虽有依托工会法人、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抑或企业法人等诸说,但皆难避开其存在的法律障碍。职工信托持股固然有其新意,但也有其弊端。文章从民事主体三分法的理论出发,主张承认职工持股会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认为它并不必然以法人形式出现,登记为合伙企业亦可。
作者 杨青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5年第2期111-115,共5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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