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思想最初萌芽于注释法学派,而作为学说确立于自然法学派,此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说、不可预见理论与诚实信用说。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地位。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在现代经济情势急剧变化,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应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合理地界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