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初新政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规进一步巩固了美国大企业的两权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美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或在公司内部担任董事或官员的投资者即为“内部人”;而内部人从持股期限少于6个月的股票中获得的利润必须全额返还给公司。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则对投资基金对每家上市公司的投资额度给出了限制。这些法律使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不能或不愿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也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积极的干预,从而使J.P.
出处
《新财经》
2005年第3期98-101,共4页
New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