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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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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诉讼诈骗"的定性存在严重分歧,理论界对此同样也是众说纷纭。"诉讼诈骗"并非无法定罪。其诈骗对象不是所谓的被害人,而是人民法院,并不存在所谓的间接诈骗,而只有直接诈骗。间接诈骗说混淆了财产的最终来源对象与财产的直接取得对象的区别。在财产流转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扮演了重要的、独立的角色。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只有积极的伪造证据、虚构、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故意使他人陷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通过骗取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而取得财产的行为,才是诉讼诈骗。
作者 王雨田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79-83,共5页 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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