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海省各县府所在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今年正式开始执行民用建筑节能50%的标准。凡经认定达到节能50%标准的节能建筑,采暖收费可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采暖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经认定达到节能要求的.收费标准也可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采暖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新建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出处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05年第3期14-14,共1页
Construction Wall Innovation & Building Energy-Sa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