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仍不退还的应并入销售收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某工艺品生产企业,主要经营各种水晶工艺制品。销售产品时出借的包装物,有些超过一年尚未收回。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暂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53-53,共1页 China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