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保险的视角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与缺陷。首先,第76条与《保险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丧失了法律基础;其次,第76条本身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混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无过失保险两种不同的制度;另外,第76条规定不甚完善,有些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在实际适用中难以操作。这些立法上的缺陷必须通过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以及作出司法解释等途径予以完善。基于此,我国的保险业在适用第76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将第76条规定的强制保险做成责任保险,尽量恢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本来面目;科学设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合理提高费率。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8-80,93,共4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