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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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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颁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成为继云南、贵州之后,全国第三个以地方法规形式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省份。该《条例》将民问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等列入保护范围。
出处 《福建艺术》 2005年第2期68-68,共1页 Fujian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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