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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室)藏档案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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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档案与建设》2005年第2期邹悦的文章,指出了合理使用馆(室)藏档案时易产生的侵权行为。1、机关、单位、团体、组织在着作权合理使用条款下可以不付报酬、不征得着作权人同意使用享有着作权的档案,但在使用中稍不留神就有可能侵犯着作权人的利益,违反合理使用的规定。即使是档案馆自身,也会因使用不当而构成侵权。虽然着作权法明文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为合理使用,但这里的复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出处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44-44,共1页 Beijing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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