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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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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当一个沿海国的捕捞能力接近能够捕捞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的全部时,该沿海国与其他有关国家应在双边、分区域或区域的基础上,合作制订公平安排,在适当情形下并按照有关各方都满意的条款,容许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发展中内陆国参与开发该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在实施本规定时,还应考虑到第2款所提到的因素。
出处 《中国水产》 1983年第10期31-31,共1页 China Fish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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