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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淡水渔政机构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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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渔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渔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目前我国海洋渔政工作已经先起一步,而淡水渔政工作还相当落后。
作者 刘瑞良
出处 《中国水产》 1986年第7期5-5,共1页 China Fish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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