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陆法系上,加害给付理论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演变,对债法制度影响深远。当债务人的给付不仅有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时,不存在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粗陋,缺乏操作性。应从研究请求权与诉讼标的的密切关系入手来构建请求权竞合制度。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