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真意保留民事行为制度立法刍议兼评《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第66条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对于真意保留民事行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学者早已做出过较为深入的研究。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真意保留民事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16条、日本民法典第9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6条、澳门民法典第237条等等。与此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理论界对于真意保留民事行为的研究则较为薄弱,民事立法对于真意保留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更是未有任何涉及,
作者 黄河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6-77,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4页.

共引文献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