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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自愿和解方式处理轻伤害案件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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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简单,社会影响面小。刑事诉讼中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从而终结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实现最佳的刑事诉讼效益。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到检察院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害人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情况,主持调解或由其双方自行和解,进而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
作者 蔡庆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3X期37-39,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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