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刑事拘留期限应从何日起算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然而实践中,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起算时间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拘留的期间应从采取该强制措施当日起算,即拘留当日应记入三天期限之内;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拘留的期间应从采取该强制措施的次日起算,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3X期64-64,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