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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身份不明变相延长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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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可以"无限期"地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作者 潘晓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3S期55-55,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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