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由其亲属(通常为夫妻)一方收受他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之间往往事先订立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逃避罪责,而辩称自己不知亲属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自己为他人办事是出于公心,将责任推到亲属身上;收受贿赂的亲属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免受法律追究,而谎称没有告诉,把责任包揽起来.由于主观明知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其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非常复杂,一般都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因此,对于此类共同受贿案件,仅凭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供述,很难认定二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主观明知总会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在外部,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客观行为表现,来推定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3S期58-5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