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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亟须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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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是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条件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2.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的一时无法查证确实;3.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4.运用现有证据难以得出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作者 熊皓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3S期59-59,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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