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研究“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 ,我们认为“公款”就是指公共财产中的货币 ,以及用来获取货币或者被用作为结算、支付手段的其他公共财产。“非法活动”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中的实体性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对多次挪用公款的 ,应区分情况 ,对数额累计计算或不累计计算。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应当考虑“数额”的认定、数额“巨大”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年第2期49-53,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