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名农经专家牛若峰在与《经济日报》记者访谈中,对农村合作社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长期以来我们有个误区,就是把合作社归于集体所有,无论是相关法规还是在工商行政管理的“企业法人”注册中,对于合作社的界定都有待完善。注册门类里也没有单设合作社法人,而是将其归于集体企业。这种界定不符合农村合作社的经济社会本质和基本特征,也不利于它的发展。他认为,农村合作社与传统集体经济有以下五点本质区别:
出处
《南方农村》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47-47,共1页
South China Rural A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