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移民工作的核心是补偿标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移民补偿资金总是有限的。要分清移民工作阶段性目标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的区别。在补偿金总额一定的条件下 ,各补偿项目的结构比重将直接影响移民工作的效果。与移民个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补偿 ,如淹地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城乡移民房屋的补偿必须给足 ,并相对宽裕 ,避免所有制歧视。与移民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可以只恢复原标准原功能。两者有矛盾时 ,必须“以人为本” ,首先保证与移民个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不留硬缺口 ,以更好地完成移民阶段性任务。
出处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69-71,共3页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