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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缉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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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缉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委托执行逮捕职权的行为,委托和协助机关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协作”关系。其主体是有侦查权或者执行逮捕权的公安机关;其对象是下落不明或者逃避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前提消失后应当解除而不是撤销。
作者 刘明光
出处 《公安研究》 2002年第4期50-52,共3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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