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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课税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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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完善相关立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基本税收政策. (1)建议修订<民法通则>,将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组织法人确立为与企业法人相对应的民事行为主体.应当依据设立宗旨不同将法人划分为企业与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组织两类,并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 刘植才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05年第23期24-25,共2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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