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宪法的视角分析,美国的市场化监管机构并没有被赋予制定政策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复杂化,无论国会、总统还是法院,谁也不能独立地驾驭和管理整个社会.国会、总统还是法院都不会去收税(国内税务局的任务),不会去封闭制造严重污染企业的大门(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不会去诉讼大企业垄断市场的非法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不会去检查企业不安全的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等具体繁杂的事务,它们不得不将其部分的责任或义务分配到现存的监管机构中,或者为此创设新的监管机构.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05年第23期36-36,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