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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的“津贴”能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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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产假期满后,由于企业原因不能再在这个单位工作,应得经济补偿。在哺乳期企业发给我相当于原工资的生育津贴。他们说生育津贴就是工资,要以生育津贴为基数发论经济补偿金。对吗?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6-7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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