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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债转股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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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出处 《商业会计》 2005年第03A期49-49,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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