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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对相关各方影响的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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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公司是由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组建的,公司的股份可以往股票市场自由转让和交易,这必然使得不同类型股东的利益往往会发生冲突。但很少有国家象中国的上市公司这样,存在特殊的股权分裂制度。非流通股股东一方面作为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享受“一元折股”和绝对控股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他们又不能象流通股股东那样通过证券交易所随时出售股份变现。“以股抵债”给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了一条出售股份变现的可能途径,
作者 索建宏
出处 《会计师》 2005年第4期33-36,共4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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