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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使——太湖县棉麻公司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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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称:太湖县棉麻公司下属企业新仓、徐桥、大石、综合厂四个轧花厂虽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但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四个轧花厂的注册资金由太湖县棉麻公司出借,其财产皆为太湖县棉麻公司所有,四个轧花厂的职工都是与太湖县棉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彭建武
机构地区 太湖县农行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5年第3期74-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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