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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l、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l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该规定于2005年1月31日生效。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5年第3期75-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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