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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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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一个书而文件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表明在规范化成为产权改革主旋律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把律师的介入程度和作用发挥作为国有产权转让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
作者 徐永前
出处 《法人》 2005年第2期126-128,共3页 Fare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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