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一房二卖"现象已相当普遍,该情况不仅损及债权人的债权,而且对经济秩序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 响,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法对未为物权转移登记的债权人提供确保其实现债权的机制,但若 借鉴德、日、瑞士等国家广泛采用的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则可以顺利解决"一房二卖"的症结,平衡不动产交易各 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不动产交易秩序。
出处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2-33,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