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保”这一保险市场的运作模式对于规范航意险市场和车险市场的交易秩序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 ,它也存在一系列先天性缺陷 ,而且如今市场条件较前些年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共保”已经不太适合航意险和车险等发育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不过 ,在某些大项目、高风险业务和亲险种业务领域“共保”现阶段还是有其优势的 ,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因此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制订一部针对“共保”的法律法规 ,对“共保”行为进行规范 ,分情况禁止和鼓励之。
出处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Insurance Profess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