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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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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贸市场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川工商[2003]36号)下发后,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基层工商部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问题。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出处 《四川物价》 2004年第6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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