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高某,1985年从部队转业分配到某保险公司工作。1997年5月20日,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2002年5月20日。2000年11月,保险公司按照上级公司统一部署实行减员增效,与高某签订了《职工转制代理合同书》,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6000元;并规定高某办理转制后,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保留其在公司代理业务或其它胜任工作,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代理合同,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69-69,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