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2期会诊台栏目刊载“未及时送达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一文。江苏某农垦物资集团以其下设的深圳公司经理魏某长期旷工为由,于2000年10月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因魏某当时不在国内,故直接在媒体上刊登了开除决定。直到2003年4月28日,集团才交给魏某一份开除决定的复印件。魏某不服,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仲裁未予受理,一审判决直接公告送达的开除决定无效,二审则判决直接公告送达的开除决定有效。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74-7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