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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新论——正义与理性的双重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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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Due Legal Procedures),可简单理解为法为实现正义或其他价值而必须的法律程式(其更深刻的意涵将在后文论述),其渊源最早来自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第39条,该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的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和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损害。”
作者 高翔 薛敏
出处 《福建法学》 2005年第1期29-3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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