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北京市劳动部门认定工伤责任自负约定不合法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海淀区某工地干活的小李哭诉说,一个月前,他在给墙打眼时,被一小水泥块崩伤眼,幸亏被工友及时送到医院,才保住眼睛。但光治病就花了近三千元,“可我找到工头让他给报销医药费时,对方却说,事先有劳动合同约定出了工伤事故由本人自负。”
作者 魏清兰
出处 《机电安全》 2004年第11期8-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